发布时间:
2021年08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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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掌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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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私募基金公司设立以及优惠政策

一、珠海横琴私募基金公司设立优惠政策

符合下列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适用本办法:

(一)在横琴新区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契约型基金除外)。

(二)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三)规范运营,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基金业协会列入失联(异常)机构名单或被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其自接收横琴新区最后一笔奖励、扶持资金之日起5年内不迁出横琴新区,私募基金承诺在基金存续期内不迁出横琴新区,且不得变相改变纳税地点。若企业违反上述相关规定,需及时将奖励、扶持资金加计同期银行定期贷款利息退回。

落户扶持

在横琴新区注册登记且已完成在基金业协会备案手续的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其实际投资实体企业或项目的资金规模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专项扶持;其实际投资实体企业或项目的资金规模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专项扶持。

在横琴新区注册登记、已完成在基金业协会的登记手续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其管理的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资产规模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专项扶持;其管理的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资产规模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专项扶持。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私募基金,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

(一)仅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按照扶持金额的10%给予扶持。

(二)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且其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横琴新区注册登记的,按照扶持金额的50%给予扶持。

(三)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且其50%(含)以上资产在横琴新区内的托管机构托管的,按照扶持金额的60%给予扶持。

(四)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50%(含)以上资产在横琴新区内的托管机构托管,且其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横琴新区注册的,按照扶持金额的100%给予扶持。

在横琴新区注册登记且已完成在基金业协会备案手续的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其实际投资实体企业或项目的资金规模达到5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600万元专项扶持;其实际投资实体企业或项目的资金规模达到10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800万元专项扶持。

享受前款规定落户扶持的私募基金,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横琴新区注册登记,该私募基金须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且50%(含)以上资产应在横琴新区内的托管机构进行托管。

本条规定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不能同时适用。

对横琴新区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及区属国有企业参与出资的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申请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落户扶持资金,除应满足相应条件外,实际投资实体企业或项目的资金规模应不小于横琴新区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及区属国有企业实缴出资资金的5倍。

对前款规定的私募股权(含创业)基金,计算其可享受的落户扶持资金时须扣减横琴新区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及区属国有企业出资所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的私募基金,其落户扶持资金奖励给私募基金管理人,扶持资金分两年拨付到位,第一年拨付50%,第二年拨付50%。

经营扶持

合伙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和合伙制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可根据相关申报指南向区金融服务局申请认定为《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补充管理规定》(珠横新办函〔2018〕87号)第二条规定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类企业。

支持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经营发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按其当年形成的区级财力贡献部分的100%给予日常经营扶持。

对私募基金投资横琴新区内、主营业务符合横琴新区产业发展政策的企业或项目,或将所投资的、符合横琴新区产业发展政策的企业或项目迁入横琴新区,并通过转让所投资的企业或项目的股权或减资等方式退出投资的,给予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其从私募基金获得分配的收入形成的区级财力贡献部分10%的额外奖励。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的高级管理人员奖励政策统一按照《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珠横新办〔2016〕27号)、《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补充管理规定》(珠横新办函〔2018〕87号)的规定执行。

对在横琴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且实际办公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连续3年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房租单价的30%,最高不超过80元/平方米,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私募基金,投资横琴新区内符合横琴新区产业发展政策的企业,或将所投资的、符合横琴新区产业发展政策的企业迁入横琴新区的,每投资1家横琴新区内的企业或迁入1家企业到横琴新区,按照其首次投资额的5%给予专项扶持。私募基金每投资1家企业的专项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私募基金投资的横琴新区内的企业已获得风险投资补助的,不再给予专项扶持。

对单个私募基金投资多家横琴新区内的企业或将所投资的多家企业迁入横琴新区的,累计专项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享受前两款规定专项扶持的私募基金,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横琴新区注册登记且该私募基金50%(含)以上资产应在横琴新区内的托管机构进行托管。

本条规定的专项扶持资金奖励给私募基金管理人,专项扶持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位。

奖励申报

区金融服务中心每年制定奖励申报指南,并通过横琴新区官方网站进行公布。

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向区金融服务中心递交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申报数据统计时间为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区金融服务中心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区产业培育和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

奖励扶持资金以万元为单位,原则上在区产业培育和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后一个月内拨付至相关企业。

二、海南自贸港私募基金公司设立优惠政策

私募基金相关政策

海南自贸港将现有的政策和基金的特点相结合,制定了私募基金的相关税收政策。

◆ 股权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含股权、创投)
1.增值税:3~6%
2.VC企业所得税:15%
3.PE企业所得税:25%
4.个人所得税:15%

◆ 创投类有限合伙基金
有限合伙属于经营所得,享受个人所得税15%,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社保6个月且12月份
2.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3.年收入30万元以上

◆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有限责任公司)
1.增值税:3~6%
2.企业所得税:25%
3.个人所得税:15%
4.印花税:0.025%
备注:政策中明确创投类可以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并未明确证券类企业也可以享受。但在封岛运作进行统一后证券类公司的25%税率,也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率15%的优惠。

◆ LP所得税优惠政策
海南的经营所得税率为15%,LP所得税在海南如果定义成为经营所得,那么税率同样适用于15%。去年2019年税务总局出的8号文,关于鼓励创投行业的文件是20%,如果不是备案为创投,在有些地方是35%。

◆ 增值税优惠政策(三亚市)
增值税划分为两大部分,其中50%为国家,50%为地方。地方里面15%为海南省,35%为三亚市。三亚市把35%的增值税用作对公司进行奖励,该政策与其他地方不同的是按月进行奖励,而非按年。把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这两个数据进行叠加,15%里面的4.2%也同样享受这个政策,到最后税负可达到10.8%。

三、山东私募基金公司设立优惠政策 (部分园区)

1、对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最高的根据具体到位资金的1%给与奖赏。对实缴资金满足100亿(含)之上的超大型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给与最高的5000万元奖励。

2、对新注册及新迁进的私募基金以及管理企业,按达到地区经济贡献100%给予奖赏。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创投组织自申请注册年度起持续5年之内,根据高管个人全年收入达到地区经济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与奖赏,前几年给与90%奖赏,后三年给与80%奖赏。

3.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投资或引进项目落地,根据投资金规模给与奖赏,单一项目最高的给与2000万元奖赏。

4、对新注册或新迁进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投组织按实缴规模给与最高的补贴政策1500万元开办补贴政策。购房补贴最高的500万,租房补贴前3年100%租金补贴政策,剩下租赁期50%补贴政策,累计补贴政策不超过300万。

四、武汉私募基金公司设立优惠政策

武汉汉江区(为例)金融类公司扶持政策:

(一)新登记注册或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区域总部、金融细分领域(含金融服务业)区域龙头企业、类金融企业,按不超过注册资本(营运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最高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二)对新设或迁入的金融类企业,购买、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连续3年按房租合同价格的30%给予补贴。

(三)对新设或迁入的金融类企业,连续3年按其对我区实际财政贡献度进行奖励。

(四)对金融类企业高管团队给予人才奖励。

(五)对在境内外主板、创业板上市、新三板、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最高给予300万元支持。

(六)上市挂牌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在江汉区的,最高给予企业法人代表100万元奖励。

(七)对已上市企业在投资项目时按照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给予发展资金支持。

(八)对在我区设立(迁入)的要素市场,按照设立(迁入)当年交易额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购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比照新设(迁入)金融机构政策执行。

(九)办公用房补助。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购买、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连续3年按照房租合同价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为100万元。

(十)投资基金落户奖励。对规模达到2000万元的天使基金,可按不超过基金规模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规模达到1亿元的创投基金,可按不超过基金规模1%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2亿元的,可按不超过基金规模1.5%的比例给予奖励;对规模达到2亿元的私募股权基金和规模达到5亿元的产业投资基金,可按不超过基金规模1%的比例给予奖励;对规模达到10亿元的私募证券基金和公募基金等其他投资基金,可按不超过基金规模0.5%的比例给予奖励。

五、广州私募基金公司设立优惠政策

2020年8月,广州市政府修订出台了《广州市风险投资市场规范发展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私募证券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根据企业实收资本合计规模分别给予300至1500万元管理能力奖励。去年广州市还专门制定了创业投资类企业工商注册指引,由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协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工商事宜,为优质私募基金提供绿色通道和辅导服务,实现创业投资类企业在广州设立落户无障碍。南沙区“1+1+10”系列产业政策体系对风投创投机构给予最高1000万元股权投资奖励,以及连续5年区级95%经济贡献奖励;广州开发区“风投十条”2.0政策对新设风投机构按其实际投资非上市企业规模最高奖励2000万元,以及连续3年给予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100%的奖励;海珠区海珠创新岛“1+6+1”产业政策体系对风投创投机构最高给予3300万元管理规模奖。符合条件的风投创投机构可以叠加申请广州市区两级风投创投扶持政策,最高达48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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