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1年10月29日 /
来源:
私募掌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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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管理人GP能否收取业绩报酬、能否进行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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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些募资条件、投资对象成熟的机构或投资人,碍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难以短期内完成,可能会选择与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合作,以“双GP”模式或者委托管理模式进行基金管理运作。


双GP模式一:

双GP模式二:


在这类模式中,非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往往具有控制和管理基金的诉求,但实际操作中面临诸多合规问题,直接导致基金备案失败,还可能对合作的持牌私募基金管理人产生合规或商誉影响。近期,药明康德设立药明汇英基金,通过药明康德公告信息,笔者观察到该基金的公告架构同样包含类似合规风险点,例如普通合伙人(GP)能否未经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开展投资管理业务,能否收取业绩报酬?本文将从合规层面进行分析。


1药明康德药明汇英基金架构和设立情况


2021年5月21日,药明康德发布《关于认购私募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药明康德拟以全资子公司参加苏州药明汇英一期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药明汇英基金”)。基金规模约人民币100亿元,投向为医疗健康领域的中后期标的。


公告所示的基金架构如下:



根据最新工商登记信息,目前基金仅有两名合伙人,其中有限合伙人为(LP)为基金管理人苏州药明汇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明汇聚”),普通合伙人(GP)即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苏州群英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群英投资”)。背景如下:


1、 管理人药明汇聚的实际控制人为药明康德,于2021年3月10日在苏州工业园区新设,于2021年4月26日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由药明康德的副董事长、全球首席投资官Edward Eu担任,药明康德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Ge Li先生同事担任药明汇聚的董事。无论从实际持股比例还是董事席位、高管人员任命方面判断,药明汇聚均为药明康德实际控制。


2、 群英投资于2021年3月16日设立,由药明康德的副董事长、全球首席投资官Edward Eu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结合实务判断,群英投资设立和存在的目的是担任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作为管理团队平台享有基金业绩报酬,管理基金的日常事务。


2要点关注


从工商登记信息来看,药明汇英基金目前安排管理人担任LP,这是比较稀有的架构安排。一方面,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另一方面,管理人需要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基金开展基金募集和投资管理活动,例如信息披露和报送、与LP和投资标的的商业谈判等。因此,管理人开展基金投资管理活动以及管理人作为LP不得对外执行合伙事务,两者存在冲突。基于该理由,管理人一般直接作为普通合伙人。笔者推测管理人作为LP的设计是为满足工商登记中GP、LP各一个的需要,后续设立完成和备案的基金会做架构调整,调整为双GP结构的基金,或者单GP、委托管理模式的基金(从下文分析可以看出,群英投资与管理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可以采用单GP、委托管理模式)。


此外,药明康德公告披露的基金架构安排中,有三点值得关注:


第一,普通合伙人有权进行投资决策。


根据该公告,药明汇英基金的管理及决策机制为,对药明汇英基金及其投资和其他活动的管理、控制和营运及决策的权力专属于普通合伙人(或其直接或通过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进行)。药明汇聚担任药明汇英基金的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向药明汇英基金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但不得代普通合伙人作出投资决策。


公告还披露群英投资为药明汇英基金设有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基金管理人提议的投资项目(及投资项目的退出)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但公告并未披露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具体组成人员和表决方式。


第二,普通合伙人而非管理人分取业绩报酬。


关于基金的管理费、业绩报酬及利润分配安排,公告披露业绩报酬及利润分配均在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按照2:8比例分配,管理人不分取业绩报酬。


第三,本基金交易涉及关联交易。


本基金架构中,药明康德的副董事长、全球首席投资官为管理人药明汇聚的董事长、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并在药明汇英基金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此外,药明康德的首席财务官在药明汇聚等担任董事,药明康德的实际控制人共同控制无锡元康,因此,药明汇英基金、群英投资、无锡元康、药明汇聚均为药明康德的关联方。因此,该基金相关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核心问题分析


1、非管理人GP能否进行投资决策?


从法律法规层面,非管理人开展基金投资活动已经被明确禁止。《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0条规定,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言下之意,未经登记,不得开展私募证券投资活动,无论是否使用基金或基金管理或类似字样。《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也有类似规定,并且进一步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有满足业务运营需要的营业场所、从业人员、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风控合规、内部稽核监控和信息安全等制度。虽然《证券投资基金法》适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争议,国务院私募条例尚未出台,但从立法本意来看,投资决策作为投资活动的关键一环,应由管理人行使该职能。


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监管实务来看,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私募基金管理活动需要具备一系列条件,且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应满足监管要求,以规范投资活动、保护基金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而未经登记的机构,是难以具备私募基金投资管理相关展业条件和专业能力的(即使具备,也难以通过外部监管进行有效监督和评价)。



因此,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从基金利益角度考虑,都不应由非管理人越俎代庖进行投资决策。当然,实务中,非管理人GP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通过委派人员担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的方式实现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和对基金利益的保护。


2、非管理人GP能否收取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的分配问题是双GP结构基金的核心问题。我们服务的基金产品中,曾有基金合同约定由非管理人GP收取100%业绩报酬,并获得备案通过,但适用场景是该非管理人GP为GP的关联方,且具有税收和团队激励目的。


如果非管理人GP与管理人无任何关联关系,例如为某LP的关联方,那么业绩报酬100%由该非管理人GP收取的合理性甚至双GP架构本身的合规性就存疑了,监管机构有理由认为双GP安排的实质是该非管理人GP实质负责基金的管理运作、管理人GP仅起通道作用。因此,这样的架构将给基金备案带来障碍。


结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按目前公告的药明汇英基金架构设计内容,非管理人GP进行投资决策以及收取业绩报酬的安排,可能在基金产品备案中面临障碍。我们也希望在后续该基金的持续公告或工商登记事项中能够看到该基金备案架构,以完善我们对双GP架构中的以上两个核心问题的实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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