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0年08月21日 /
来源:
私募掌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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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型私募基金LP份额转让实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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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合伙型私募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以下简称“LP”)份额出质并无禁止性规定,然而在实务中除证券类的合伙型私募基金统一明确规定外,其余类型的合伙型私募基金的LP份额质押全国并无规定予以明确,各地操作不尽相同。为此,结合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为读者梳理合伙型私募基金LP份额质押的实务操作方式,并进行相关建议尽可能确保质押有效。
一、合伙型私募基金份额质押的法理基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
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72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般而言,合伙型私募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下简称“GP”)为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中会明确份额不得转让和质押。而对于LP而言,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在合伙协议未有禁止性约定的和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应当可以将份额质押。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
第223条第4项和第7项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226条第1款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结合上述规定,合伙型私募基金LP份额应当是可以出质的,但应当分以下两种情况:
(1)当该合伙型私募基金为证券类时,且相关基金份额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并无不得出质相关规定时,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当该合伙型私募基金为证券类以外的其他类型私募基金时,根据法律规定也可以出质,但现行法律尚未就该等财产份额的出质设立要件、登记机关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合伙型私募基金份额质押实务操作
1、证券类私募基金LP份额质押
如前文所述,当该合伙型私募基金为证券类私募基金时,且相关基金份额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并无不得出质相关规定时,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另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发布实施的《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实务中系由中国结算负责就相关方在其公司处开立的证券账户中所登记的股票、债券和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证券办理质押登记业务。
2、其他类型私募基金LP份额质押
对于除证券类以外的其他类型私募基金LP份额质押,现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各地实务操作各不相同。法融团队下面为大家梳理各地相关的处理方式以作参考:
(1)通过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
工商管理部门为由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机构,从条件而言应当是最合适的份额质押登记部门。根据浙江省于2018年8月15日生效的《浙江省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暂行办法》:“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是工商(市场监管)行政管理机关。本省各级工商(市场监管)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办理本机关登记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明确规定了工商管理部门为LP份额质押办理质押登记。但目前多地绝大多数工商管理部门皆以无法律依据为由拒绝办理此项业务。
(2)通过股权交易中心办理质押登记
为了加强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管理,增强财产份额流动性,实务中也有不少地区通过股权交易中心为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展开试点。其中,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5月14日发布《关于开展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业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支持广东股交、中证南方开展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试点,鼓励在广州市注册的有限合伙企业在广东股交、中证南方办理财产份额托管、出质登记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在广州市办理有限合伙企业份额出资登记,必须在广东股交或中证南方先完成财产份额的登记托管,然后才可在广东股交或中证南方办理财产份额的出质登记。并且在向广东股交或中证南方申请办理财产份额登记时提交的材料中,有一项材料为“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就合伙企业的设立、存续、投资的合法性、实缴出资情况、拟质押财产份额未受权利限制等影响财产份额质押合法性的事项发表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除广州市以外,还有江西省也鼓励股权交易中心开展有限合伙财产份额出质登记业务试点。
(3)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公示
若以上前两种途径皆无法办理,根据物权法规定“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在作为动产质押办理登记机关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其他动产担保登记”办理质押。
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为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并不具备办理合伙份额质押登记业务的资质,在其处办理合伙份额质押登记的法律效力存疑。
(4)通过“交付”控制质押LP合伙份额
在实践中,有部分LP通过签署《质押合同》加上全体合伙人形成内部决议,而通过事实控制合伙企业份额,该方法各地司法判例皆有不同,但目前也有司法案例对该种操作方式持肯定意见,该案法官认为:从《补充协议》的内容来看,原告实际上已经取得了对该出资额及其享有的财产份额的控制权,应视为该质押权利已经交付给原告,质权自该《补充协议》生效时设立。因此,原告有权就该质押的出资额及其享有的财产份额优先受偿。”(详情见苏州高新区通安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苏州成罡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苏州鑫澳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张海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3)虎商初字第0522号)
三、合伙型私募基金LP份额质押的相关建议
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完备,考虑到除证券类的其他类私募基金多地尚无明确规定办理LP份额质押,法融团队建议为了强化对质押的基金份额的控制,首先先根据当地的规定予以办理;若当地无明确规定,可以通过募集机构在份额登记机构进行质押登记的基础上,按照协议控制模式签署相关协议,对收益的分配、份额的转让予以限制,并约定相关违约责任作为强化补充。另外,对于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及其他投资基金,还可要求该等企业通过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披露系统报送相关信息来增加财产份额质押的对外公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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