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2年12月09日 /
来源:
财虎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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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四种私募基金管理人得知道的自查方式

自查是各地证监局根据《私募管理办法》,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对辖区内注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展业情况进行统计检测和检查的方式之一。此外,协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也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自查应当明确自查事项,并以自查报告书面呈现自查结果,自查报告一般包括机构基本情况、自查工作组织开展情况、自查发现的问题和整改计划等。当前,私募行业主要有四种方式,涉及多个监管主体,这四种自查方式主要包括的内容有哪些?一起来看看吧。

一.协会自查
近期已经有一部分私募管理人收到了中基协发布的《关于限期提交自查的通知》,自查内容主要包括了系统登记信息、信息披露、产品运行等多个方面。协会自查主要内容包括:

1.AMBERS系统上是否按时完成了重大事项变更的备案、更新;
2.AMBERS系统上实际控制人、股东、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关联方的信息填写是否准确;
3.管理人及高管接受处罚的情况,管理人的合规情况;
4.管理人的员工登记情况(全体员工均应收录进人员系统,无基金从业资格的可作为无资格人员登记);
5.内部治理架构和内部控制规范情况;
6.关联方是否在以经营与私募基金相冲突的业务。

私募基金产品的运营情况
1.在管基金是否存在不属于《备案须知》备案范围的情况(管理人应当对基金产品的底层资产及最终标的情况进行穿透核查);
2.管理人类型与基金类型不一致的情况;
3.基金产品违约情况及退出措施;
4.预计可能出现违约的产品情况;
5.产品的信披情况;
6.私募基金年度审计情况;
7.风险揭示书签署情况;
8.关联交易情况;
9.超出约定投资范围或未按投资范围进行投资的情况。

二、双随机检查
根据官方披露的信息,“双随机、一公开”指的是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双随机检查规模较大的有2018年11月,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和中国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部针对北京辖区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的联合抽查。

双随机检查的主要内容:
1.实际控制人或集团公司有关情况:实际控制人或集团公司基本情况,请重点说明关联公司涉及基金销售、P2P、小贷、融资租赁、互联网金融、房地产等业务的情况。
2.实际控制人或集团公司私募基金业务情况: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权架构、高管履历、营销人员、业务开展(业务类型/产品数/规模/投资者数量及结构/募集方式等)、与集团其他业务交叉或关联、业务隔离等情况。
3.集团私募基金业务业务整改情况:涉及资金池、自融、高杠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已经相应的整改安排、整改进展等情况。

三、适当性自查
所有已经登记的私募管理人应当在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其自查内容包括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落实及适当性回访、人员考核及培训、投资者投诉处理、发现业务风险及时整改情况等等。

四、证监检查
证监检查的主要形式以年度为主,检查的内容主要则包括了:
1.涉及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合规性;
2.对跨区域经营的私募机构重点检查不同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资金往来、产品嵌套情况以及业务隔离、风险隔离等等机制的有效性情况。
3.对管理非标债权的私募机构重点检查可能存在的资金池业务、保本保收益、影子银行风险、杠杆运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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