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2年11月18日 /
来源:
财虎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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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你知道这些吗?

在现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的管理制度下,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除了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之外,还应当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规定通过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更新相关信息,这是私募基金行业实现自律管理的重要途径,也是各管理人勤勉尽责地履行受托人义务的要求。

未按时进行信息的披露、更新及报送报告,很有可能致使管理人被基金业协会列入“异常机构”并被协会通过公示平台对外公示,这不仅会导致管理人的公信力降低,还有可能致使管理人的产品备案受阻。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管理办法》要求,管理人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原则,对投资者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该要求主要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外的第三方机构。管理人应当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将私募基金相关风险、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行业发展趋势等向全体投资者进行公开披露,不得隐瞒、歪曲、美化或粉饰其投资目标或策略,也不得对投资者作出与所投资项目有关的承诺和保证。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提供已决诉讼、仲裁结果。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披露关联方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关联交易、担保利息、回购、质押等重大事项及其情况。

二、信息披露要求
《管理办法》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基金的基本情况、主要投资方向、投资组合、重大风险因素等。私募基金应当根据投资者资金运用情况和基金风险等级、资产负债情况,以及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因素,分别计算投资者应享有和应承担的权利。根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其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他基金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自身业务活动做出合规性评价,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并定期报告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按照规定设立并运作私募基金业务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基金业协会网站或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及证券市场广告公司等机构公开披露基金运作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载明基金产品及其管理人、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等的基本信息:基金产品名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基金合同及其信息披露文件中规定其特定投资者可以参与私募基金投资或者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说明、声明和承诺;基金合同和信息披露文件中规定其披露或声明应当披露的事项;基金合同和信息披露文件中明确要求基金持有人会议或者信息披露文件规定其出席会议或信息披露文件所依据内容的具体形式。

四、信息披露违规处罚
根据《管理办法》第2条、第3条和第5条之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对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信息披露情况。未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信息披露情况的,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情节严重,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管理办法》将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五、《管理办法》具体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六章、四十八条,分别为总则、信息披露要求、附则。总则规定了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和基本要求。即:遵循信息披露监管规则,遵循自愿、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鼓励行业自律组织、投资者参与以及与其他信息披露主体开展合作。核心内容为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及监督核查规定和制度。信息披露原则要求包括:保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少于十个字;采用全面形式;适用年度披露内容;适用投资者适当性原则;根据具体情况开展针对性披露;信息披露频次和时限限定;其他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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