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2年11月04日 /
来源:
财虎邦 /
浏览:
932次

私募基金中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私募基金的出现,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活力,同时也产生了大量优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所投项目也大多具有良好的投资业绩和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为了更好地进行风险隔离和投资者利益保护,为了促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发展,我国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如优惠金融措施、税收优惠政策等。同时私募基金作为高收益金融产品,其产生及发展也离不开良好地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对于管理人而言,其核心便是对私募基金长期稳健运行、为投资者实现利益最大化所做出的贡献及利益归属。

激励机制的设置有利于平衡基金管理机构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系一项弱化二者之间代理问题的重要内容。另外,为了有效保证基金管理机构的勤勉尽责并将基金管理机构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趋于一致,在对基金管理机构实行报酬激励的同时,也应当关注约束机制。
本文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进行解读,快来和财虎邦一起看看吧。

专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一站式运营平台,功能特点包括产品管理;绩效归因;客户管理;份额管理;信息披露;合规管理,欢迎咨询财虎邦:400-88-33448

激励与约束机制

一、激励的形式
激励机制的设置有利于平衡基金管理机构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系一项弱化二者之间代理问题的重要内容。在私募投资基金中,对基金管理机构的激励机制主要体现表现为报酬方面,即基金管理机构在私募投资基金中可获取的报酬,主要包括管理费和业绩报酬两个部分。

1、管理费
管理费与私募投资基金的收益不相挂钩,系基金管理机构收取的一项固定费用,用于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的正常开支进而确保私募投资基金的正常运营,管理费通常按私募投资基金规模的一定费率(一般为1-2%)确定,并在私募投资基金存续期间持续收取。但随着行业的不断发展,以及更加利于促使基金管理机构向投资者的利益趋近,管理费的确定模式亦变得越来越灵活。

2、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与私募投资基金的收益密切相关,以尽可能将基金管理机构和投资者的利益相结合在一起进而促使基金管理机构努力实现投资的增值,业绩报酬通常按照私募投资基金超额收益的一定比例(一般为20%,实务中由更高和更低的比例设置)确认。

二、约束的原则
为了有效保证基金管理机构的勤勉尽责并将基金管理机构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趋于一致,在对基金管理机构实行报酬激励的同时,应同时关注如下原则:

首先,基金管理机构不应在管理费中获利。通常而言,在私募投资基金规模越大的情形下,管理费的费率应相应降低。另外,管理费的调整(主要为调增)通常应征得投资者的同意(一般为应征得三分之二以上投资者或全部投资者同意)。

其次,在确定基金管理机构的业绩报酬时,应基于私募投资基金的整体收益,而非基于单个投资项目来确定。在此情形下,基金管理机构将更加注重私募投资基金的整体效益以及私募投资基金所投项目的质量。否则,将更难以调和基金管理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实务中,前述安排一般通过“回拨条款”来实现。亦即,在私募投资基金整体收益确定之后,基金管理机构因在前期取得过多的业绩报酬而导致其超过其本应获取的收益时,基金管理机构应将超出的部分返还给私募投资基金。

再次,在私募投资基金向基金管理机构支付业绩报酬时,应保障投资者先行获取基本收益(即优先收益或最低收益)。亦即,将投资者取得基本收益(通常按照投资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确定)作为基金管理机构在私募投资基金获取业绩报酬的前提条件。此时,投资者的基本收益将与基金管理机构的业绩报酬成反相关。

利益冲突规避机制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私募投资基金财产,有效防范其与其所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之间、其所管理的不同私募投资基金之间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且不得在不同私募投资基金之间转移收益或亏损。

另外,因为筹集新的资金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基金管理机构分散其对原有基金的投入时间和精力。因此,有必要就基金管理机构募集或设立新基金(尤其是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阶段类似或相同的新基金)进行约束。亦即,明确在现有基金的一定规模被实际投出之前、或在某一时间之前,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募集或设立新基金。

信息披露机制

由于投资者并不参与私募投资基金的日常管理和投资决策,且投资者往往没有足够的能力和精力深入了解私募投资基金的对外投资情况和实际运营情况,这就要求基金管理机构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就私募投资基金的相关信息向投资者进行披露,以便于投资者与基金管理机构之间实现有效的互联互通,减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为投资者作出相关决策和维护自身权益提供相应保障。

机构更换机制

因这一领域的监督复杂程度较低,专业性要求不高,监督的指导原则更为直接、明确和清晰,即奖优罚劣——奖励表现优异的基金管理机构,同时惩罚表现不佳的基金管理机构。投资者通过直接参与对基金管理机构报酬、选聘、更换等关系基金管理机构切身经济利益的事项的决策,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并对其形成有效约束。就此而言,在对基金管机构的监督和约束机制中,基金投资者应特别关注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的构成及其具体议事规则,尤其是涉及基金管理人选聘、更换的机制安排。

机构责任机制


为了明确各方的权责以及更加有效地保证基金管理机构切实履行勤勉尽责的管理职责,除通过直接明确基金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来约束基金管理机构外,有必要对基金管理机构违反其职责时的责任安排作出明确约定。
实务中,投资者通常会要求基金管理机构在对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管理过程中因其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而给投资者或私募投资基金造成损失时,基金管理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等法律责任。
另外,在特定情形下,投资者还可通过要求暂停后续投资款的缴付、更换基金管理机构、提前解散或清算基金等方式来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有效限制,进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声誉约束机制

声誉即是一种激励机制,亦是一种约束机制。投资者从声誉的角度来评估、选择创业投资机构时,一般考虑三个变量:创业投资机构基金的规模、创业投资机构的年龄和创业投资机构的成功案例。这三个变量也诠释了创业投资家的声誉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博弈过程,并受到声誉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的制约。
但值得特别关注的是,声誉约束机制对基金管理机构的影响及其程度,更多地依赖于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实行,而非投资者个体。因此,在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或商业信用普遍不高的环境中,声誉机制对基金管理机构的约束作用将难以发挥。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
020-82529502
微信客服
微信扫—扫或点击二维码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