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2年11月04日 /
来源:
财虎邦 /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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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引导私募基金返投要求的方式

近年来,政府引导基金在经历了“遍地开花”的大规模设立阶段后,一方面成为了一级市场资金来源的重要力量,另一方面也暴露出政策性与市场化相矛盾等种种弊端。在此背景下,不少政府引导基金通过修订管理办法,完善自身治理体系,采用更贴近市场化的方式实现自身政策目标,体现在返投要求、出资比例、激励与返利政策等方面的调整。

一、政府引导私募基金返投要求的主要方式

顾名思义,返投指的是地方政府引导基金出资到子基金后,子基金按引导基金要求将一定的金额投入本地。根据不同的认定标准,常见的返投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1、阶段性考核与非阶段性考核
大多数引导基金对子基金返投完成情况的考核时点亦会设置不同的要求:一是期末一次性考核,即要求子基金在一定期限内完成返投,如合伙企业存续期、投资期或引导基金对子基金首期出资之日后的一定期限等;二是阶段性考核,有的是每年考核一次,即要求子基金按年度平均完成一定返投金额;有的是每两年考核一次,如要求子基金在引导基金出资之日起2年内完成返投要求的40%,剩余存续期内完成返投要求的60%。对于阶段性考核的返投要求,GP需要特别关注与考核结果相挂钩的条款。

2、固定金额和非固定金额
政府引导基金要求子基金投资固定金额到本地属于最为常见的返投要求,固定金额可以是引导基金出资额的一定倍数,也可以是子基金规模的一定比例。就前者而言,早期的政府引导基金通常要求返投金额不少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近年来多地引导基金将该标准降至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5倍或更少的倍数。就后者而言,子基金规模存在子基金的认缴出资总额、实缴出资总额、总资产、全部投资额、可投资实缴资金、可实现投资总额等多种形式,常见的比例为50%、60%甚至70%。

3、按子基金类型、资金来源设置不同的返投要求
部分引导基金结合自身的投资策略,根据子基金的类型、出资来源设置不同的返投要求,既发挥了政策性功能,又可以适应一定的市场化要求:如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将子基金区分为原始创新阶段的子基金、成果转化阶段子基金、高精尖产业阶段子基金,并在每一类别下进一步细分(如高精尖产业阶段子基金细分为项目型基金、专项型基金、并购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再设置不同的返投要求;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根据子基金的性质(如直投基金、母基金、混合策略基金)来设置不同的返投要求;山东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为了吸引外地资金,对省外资金占比达到50%的子基金则设置了更低的返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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